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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本局于2023年12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人社监罚字〔2023〕1012号)及《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临人社监理字〔2023〕1002号)。你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期限缴纳罚款,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对你单位进行催告。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临人社行罚催字〔2024〕1005号)及《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临人社监理催字〔2024〕100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本局(地址:临汾市秦蜀路187号尧丰市场牛奶厂院内)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