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俊龙(身份证号:14262*********0014):
因你违反《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局于2023年12月22日依法向你下达了《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人社监罚字〔2023〕1011号)。你未按照法律规定期限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对你进行催告。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临人社行罚催字〔2024〕100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本局(地址:临汾市秦蜀路187号尧丰市场牛奶厂院内)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