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市民发〔2025〕17号
临汾市民政局 临汾市财政局
关于确定2025年度社会救助有关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民发〔2021〕3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将我市2025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确定如下:
一、城乡低保
1.城市低保标准。此次城市低保标准不做调整,仍按临市民发〔2023〕23号文件执行:尧都区、霍州市为685元/人/月;侯马市为655元/人/月;洪洞县为645元/人/月;其他县为635元/人/月。
2.农村低保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临汾调查队提供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从2025年6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元,提标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6960元/人/年。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此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做调整,仍按临市民发〔2023〕23号文件执行。
1.分散供养标准为:尧都区、霍州市10686元/人/年;侯马市10218元/人/年;洪洞县10062元/人/年;其他县为9906元/人/年。
2.集中供养标准为:11755元/人/年。
(二)照料护理标准
1.此次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不作调整,仍按临市民发〔2023〕23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为:(1)全自理标准100元/人/月;(2)半自理标准200元/人/月;(3)全护理标准300元/人/月。
2.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58号)文件精神,从2025年6月1日起将我市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1)全自理标准205元/人/月;(2)半自理标准513元/人/月;(3)全护理标准1025元/人/月。
各县(市、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地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确保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此次提标内容从2025年6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从中央、省、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齐。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务必于6月30日前提标情况、资金发放情况分别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临汾市民政局 临汾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