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实施后,外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适用,没有特殊豁免。改革不是退回实缴制,而是完善认缴制,解决过去长期存在的“天价认缴、出资期限几十年、空壳外资企业、出资责任虚化”等问题。如何合规调整认缴出资期限已成为公司关注的焦点问题,为帮助广大企业顺利完成出资调整,现将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4年6⽉30⽇之前设立登记的,并且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1⽇起仍超过五年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调整方式 在2027年6⽉30⽇前申请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允许将认缴出资期限调整⾄2032年6⽉30⽇前。
(一)单独调整。企业可以通过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网”在“特色专区”中的“企业开办专区”进入“山西省经营主体全程网办服务平台”点击“变更备案登记模块”,企业根据提示信息具体办理“认缴出资额备案”以及“章程(含修正案)”备案进行调整。
(二)附带调整。企业在办理其它变更、备案业务时,同时选择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的调整。
三、注意事项
(一)对于股东增加出资额或者新增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自增资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新增资本的认缴出资时间与原认缴出资时间不⼀致的,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该股东 多次出资的认缴出资额和认缴出资时间。
(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认缴期限没有超过5年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允许其延长到 5年。
(三)成立超过5年的公司能否延长
分两种情况:
2024年7月1日后新设公司:成立之日起认缴期限最长5年,到期后不能延长,这是硬性规定。
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存量公司:看剩余期限而非已过时间。剩余认缴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超过5年的,无需调整,可按原期限执行;超过5年的,须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5年内,最晚出资日不超过2032年6月30日。
关键点:存量公司判断标准是“剩余期限”而非“成立已满几年”。成立超过5年但剩余期限不足5年的,不用改;成立不久但剩余期限超长(如30年),反而必须调整。
(四)当前时间节点的重要提醒
现在是2026年10月,距离2027年6月30日过渡期截止只剩约8个月。存量公司若章程约定的认缴截止日晚于2032年6月30日,必须尽快修订章程并办理备案,否则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甚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特别标注。
四、产生影响
(⼀)公司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通过其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本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三)公司的股东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办理地点:临汾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3号窗口(外资企业登记)
相关内容: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