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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2024/10/21 1.6k 阅读 394 点赞
发布机构: 临汾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40900012775903Q\2024—00009
标     题: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0-21
文     号: 临政发〔2024〕9号 发布日期: 2024-10-2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临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专项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专项规划(2024—203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保护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面向人民生产生活、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以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为导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依据,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为标准,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 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5.《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 年修订);

  6.《山西省气象条例》;

  7.《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8.《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

  9.《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

  10.《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

  11.《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

  12.《临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3.《临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1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成果。

第四条  规划编制原则

依法规划的原则;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的原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强制性原则;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年限、范围

 专项规划年限:2024—2035年;

专项规划范围: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域。

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区范围,是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

第六条  主要任务

 1.根据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等级、性质和承担的综合气象探测任务及布局特点,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2.界定清晰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和控制的范围,实现限建落地;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行为提出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要求;

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  规划措施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二章  规划对象与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规划对象与目标

1.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临汾市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具体位置详见下表。

规划对象情况一览表

地面气象观测站基本情况

台站名称

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

区站号

53868

台站类别

基本站

经度

111°30′E

纬度

36°04′N

海拔高度

449.5米

详细地址

临汾市尧都区

鼓楼南尧庙乡西赵村

观测场面积

25×25米

最多风向

SW

次多风向

NNW

本站所处气候区

暖温带亚湿润区

2.根据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性质、类别和业务布局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

3.为保护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4.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

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对象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本规划主要对位于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外1000米范围区域的气象探测环境及所有气象设施进行保护。主要包括:

1.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2.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3.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4.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要求

1.周围环境。

(1)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2)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 米、其他方向2000 米,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3)在观测场1000 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2.对障碍物的控制。

(1)障碍物控制区的划定:在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应划定障碍物控制区,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为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1000米。

(2)国家基本气象站控制区内障碍物的限制要求: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控制区内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3.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4.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三章  控制界线的划定与保护标准

第十一条  控制保护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的有关规定,结合临汾市现状及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控制保护范围。控制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范围和一般保护区范围。

第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范围划定及保护标准

观测场外围1000米内为核心保护区范围,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本体界线、建设保护范围界线、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1.本体范围划定及保护标准。

(1)界线划定。

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本体25米×25米范围。   

(2)本体范围内保护标准。

在对观测场本体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后,落在1:1000的规划图上。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构)筑物。

2.建设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标准。

(1)界线划定。

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建设保护范围为观测场本体界线外移 50 米范围。

(2)建设保护范围内保护标准。

①不准有危害观测场本体安全的钻探、爆破以及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到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②不再修建与观测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

③观测场围栏四周 50 米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3.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及保护标准。

(1)界线划定。

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建设控制地带为观测场围栏外移 50 米~1000 米空间范围内。

(2)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标准。

①与公路路基距离大于 50 米;

②与大型水体距离大于 100 米;

③与铁路路基距离大于 200 米;

④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距离大于 500 米;

⑤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⑥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 1/10 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构)筑物等障碍物高度应满足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标准。

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控制区范围

国家地面气象观测站类别

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的距离(米)

国家基本气象站

1000

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控制区内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1000米的距离划定保护区,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需小于1/10,障碍物高度计算公式:H≤D/10米(本高度值均为相对高度值,基准高度为观测场高度);其中H代表该点的相对高度,D代表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通过上式计算出1000米范围内障碍物最高点海拔高度控制要求如下表:

1000米保护控制区内障碍物相对高度控制一览表

1000米保护控制区内障碍物相对高度控制一览表

障碍物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米)

障碍物最高点相对高度H(米)

100

≤10.00

200

≤20.00

300

≤30.00

400

≤40.00

500

≤50.00

600

≤60.00

700

≤70.00

800

≤80.00

900

≤90.00

1000

≤100.00

注:观测场与障碍物距离在两数之间时,按照比例求取相对高度数据。

⑦国家基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 5°(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高度计算:H≤D×tan5°)。

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60.5°—119.5°)和日落方向(240.5°—299.5°)内(此方向内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度,即障碍物最高点相对高度:H≤D×tan5°(本高度值均为相对高度值,基准高度为观测场高度)。其中H代表日出日落方向的相对高度,D代表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

1000米控制区内日出和日落方向障碍物最高点相对高度控制一览表

1000米控制区内日出和日落方向障碍物最高点相对高度控制一览表

障碍物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米)

障碍物最高点相对高度H(米)

100

≤8.74

200

≤17.49

300

≤26.24

400

≤34.99

500

≤43.74

600

≤52.49

700

≤61.24

800

≤69.99

900

≤78.73

1000

≤87.48

注:观测场与障碍物距离在两数之间时,按照比例求取相对高度数据。

第十三条  一般保护区范围划定及保护标准

 1.界线划定。

观测场外围最多风向的上风方 90°范围1000-5000 米地区和观测场外围其他方向 1000-2000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2.一般保护区范围保护标准。

(1)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

(2)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 90°范围内 5000米、其他方向 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部门职责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第十五条  保护与管理

1.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临汾市尧都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设立显著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3.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进行查处或者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五章规划实施保障

 第十八条  近期建设

近期,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应按相关规范完善场地、气象观测设施建设,采取工程性保护措施保障场地安全,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周边障碍物进行筛查、核实、拆除及管控。

第十九条  加强各类规划协调统一

依法将本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服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家安全、无线电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市气象局应当将临汾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和具体要求等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条  落实相关推进的制度

市、区两级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实施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区及其有关单位进行备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划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审批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应当将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宣传

尧都区及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临汾市气象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临汾市气象局组织编写,并报发展改革、工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生态环境、国家安全等有关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临汾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术语和定义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本规划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本规划所称障碍物,是指观测场以外高于观测场地平面1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作物等物体。

附件:

1.观测场位置图

2.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综合现状图

3.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图

4.保护区划分图

5.观测场四周主要干扰源控制图

6.观测场周边限制规划区示意图

7.观测场周围障碍物高度控制图

8.观测场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高度控制图

附件1

观测场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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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综合现状图


""

附件3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图""

附件4

保护区划分图

""

附件5

观测场四周主要干扰源控制图

""

附件6

观测场周边限制规划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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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观测场周围障碍物高度控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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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观测场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高度控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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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