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晋办发〔2014〕3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办发〔2021〕15号)精神,落实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树葬、壁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长期格位存放或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或不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条 奖励范围
逝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家属可自愿申请领取奖补资金:
(一)具有临汾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临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三)就读临汾市各大、中专院校的全日制非临汾市户籍学生;
(四)与在临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条 葬式葬法
本办法中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在临汾市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或其他统一规划区域内,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安葬:
(一)骨灰撒散:在指定区域内将骨灰全部撒散。
(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将骨灰埋在树下、花坛下、草坪下,埋葬深度0.5m以上,每例骨灰占地面积0.2㎡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回复原貌,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可在树木、花坛、草坪上设置小型铭牌、标识或设置集中纪念设施。安葬区域以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自然进行美化,不建墓基、硬质墓穴。
(三)壁葬:将骨灰永久安放在壁葬设施内,每个壁葬格位长、深、高分别不超过 50cm、40cm、30cm(合葬格位可酌情增加)。
(四)长期格位存放: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20年(含)以上,且承诺到期后继续存放或选择本条第(一)至第(三)项节地生态方式进行安葬。
(五)遗体深埋:非火葬对象将遗体安葬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安葬区,且埋葬深度1m(不含)以上,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遗体深埋奖励仅在土葬改革区实施,生前单位或户籍在火葬区的不享受此奖励条款。
第五条 办理流程
逝者家属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附件1)。
(二)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大、中专院校学生证及复印件,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及复印件,在本市务工的外来人员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及复印件、居住证明。证件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与逝者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公证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监护人证明等。
(五)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附件2)。
遗体火化并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家属可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可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逝者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可向生前居住地或用工党委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定点服务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收到逝者家属提交的申请后,及时初审并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相关申请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定点服务单位或乡镇上报的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花名册(附件3)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骨灰撒散: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例。
(二)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元/例。
(三)壁葬: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例。
(四)长期格位存放: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例。
(五)遗体深埋: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例。
市辖区执行以上奖励标准,其余各县(市)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奖励标准。
第七条 资金保障
市、县财政部门应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逝者家属的补助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对市辖区财政给予40%的补助,剩余60%由区级财政负担。每年度市级补助资金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第八条 定点服务单位
定点服务单位应为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建设的殡葬服务机构,已正式投入运营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专门的壁葬区,且无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豪华壁
葬设施。
(二)有专门的树葬区,且能够做到片区分类、层次分明、树种多样。
(三)有专门的草坪葬区,且符合初始草坪成规模并成活的要求。
(四)有专门的花坛葬区,且符合根据实际情况种植并及时更换花卉的要求,能够保持安葬时花坛样貌,冬季做好花坛花卉的保温防冻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将辖区内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集中安葬区等确定为定点服务单位。定价服务单位名单应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做好业务档案登记管理工作。业务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逝者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逝者的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以及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现场图片资料等。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与定点服务单位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服务协议(附件4)由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增补。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对所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或乡镇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县级民政部门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补资金。各定点服务单位及个人在丧属领取奖补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违反奖补政策的行为。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5日起施行。2025年3月5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应予发放的节地生态安葬补助费用应及时补发到位。
附件:
1.《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2.《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
3.《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费用领取花名表》;
4.《临汾市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
附件1
县(市、区)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逝者关系 | ||||
身份证件及号码 | 联系 电话 | ||||||
住址 | |||||||
逝者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件及号码 | |||||
户籍所在地 | 逝者生前住址 | ||||||
申请人声明 本人已自愿将逝者骨灰(遗体)委托 进行了 。现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金,金额为 元。 本人承诺所提交资料全部属实,其他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对本人代表家属将逝者骨灰(遗体)进行节地生态安葬无异议。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定点服务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初审意见:
(盖章)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注:申请时须出具有效证明材料
附件2
临汾市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
兹证明逝者 (身份证号: )在
(公墓/集中安葬区)内于 年 月 日实施(□骨灰深埋□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长期格位存放□遗体深埋)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由丧属 (身份证号: ,与逝者关系: ,联系电话: )经办,具体安葬事项由本单位工作人员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实施。
特此证明。
本单位承诺对上述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证明后附:1.遗体火化并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由经办人或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的现场图片资料;2.遗体深埋的,由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骨灰安放(葬)于公墓(骨灰堂)的,由殡葬服务机构盖章;遗体安葬于集中安葬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附件3
县(市、区) 年 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费用领取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审核人:
序号 | 经办人姓名 | 经办人身份证号 | 经办人银行卡帐号 | 逝者姓名 | 逝者身份证号 | 逝者户籍所在地 | 安葬时间 | 生态葬类别 | 奖补金额(元) |
附件4
临汾市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
甲方:[民政局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地址:[民政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乙方:[殡葬服务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地址:[殡葬服务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殡葬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节地生态安葬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与标准
(一)服务内容
1. 安葬方式:乙方提供多样化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骨灰撒散、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长期格位存放、遗体深埋等,具体方式以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服务执行前告知甲方及逝者家属。
2. 安葬地点:乙方在其合法运营且符合节地生态安葬要求的区域内,确定安葬地点。如涉及树葬、壁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应在规划建设的生态墓园相应区域实施。
3. 配套服务:乙方负责提供安葬全过程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可降解骨灰容器;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安葬操作;对安葬区域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包括绿化养护、环境卫生清理等,确保安葬区域环境优美、整洁有序。
(二)服务标准
1. 操作规范:安葬操作严格遵循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文明、有序进行。如进行骨灰撒散,应在适宜天气条件下,按照科学流程操作,避免对其他环境造成污染。
2. 环境维护:乙方定期对安葬区域进行巡查和维护,保证绿化植物的成活率达到80%以上,及时清理杂物和垃圾,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对于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区域,每年至少进行5次树木养护,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等。
3. 服务记录:乙方建立详细的服务记录档案,记录每一次节地生态安葬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逝者信息、安葬时间、安葬方式、参与人员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 权利
- 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设施维护等方面,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 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服务资质证明、人员资质证明以及服务执行情况报告等资料。
- 根据政策调整或实际情况,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提出变更要求,但需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2. 义务
- 协助乙方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宣传推广活动,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指导。
- 向乙方提供开展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如符合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逝者名单及基本信息等。
- 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生态安葬服务单位名单。
(二)乙方权利义务
1. 权利
-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安排服务流程和人员调配。
- 如认为甲方提出的要求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并由双方协商处理。
2. 义务
- 对服务项目流程、收费标准全部予以公示公开。
- 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提供优质的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
- 加强服务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服务过程中尊重逝者、关爱家属 。
- 接受甲方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
- 按照甲方要求,定期报送服务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 。
三、服务费用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服务单位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的服务单位按照微利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服务的必要信息或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乙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有权暂停服务;甲方履行上述约定的,乙方应当及时按照约定恢复服务。
2. 若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安葬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乙方依法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五、协议变更与解除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若乙方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服务质量严重不合格、丧失服务资质等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