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民间文物收藏与保护协会: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4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告知。
联系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陶家庄村北口
联系电话:0357-2091135
临汾市民政局
2026年3月20日